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00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曾文正

被告 張恩紳

張祐勝

韋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張恩紳、 連韋晴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被告張恩紳、連韋晴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恩紳、連韋晴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原名: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所簽訂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下稱系爭就學貸款契約)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恩紳於民國⑴89-93年就學期間,以被告張祐勝、連韋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借款9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81,851元,於⑵93-95年就學期間,以被告連韋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借款5筆,合計166,969元,均約定借款人應於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前開借款利息依其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借款人於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即110年3月25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部分,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餘額全數還清,詎被告張恩紳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本金279,821元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張祐勝、連韋晴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及被告張恩紳、連韋晴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一:(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元)

日期

尚欠金額(元)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30510

89.08.21

18745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2

32803

90.02.13

20461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3

33105

90.08.13

20677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4

33608

91.01.31

20977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5

30736

91.08.16

19197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6

30737

92.01.22

19198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7

27736

92.08.05

17284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8

27737

93.01.30

17285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9

34879

93.08.26

21769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款之日110年3月25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⒈105年8月1日百分之1.15

  ⒉109年3月25日百分之0.90

本金合計:新臺幣175,593元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元)

日期

尚欠金額(元)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27177

94.02.16

16860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2

34948

94.08.26

21842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3

34948

95.02.26

21842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4

34948

95.08.17

21842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5

34948

96.02.05

21842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4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款之日110年3月25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⒈105年8月1日百分之1.15

  ⒉109年3月25日百分之0.90

本金合計:新臺幣104,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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