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莊幸輯
被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蕭筵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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