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9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施佐樺
被   告  黃浩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壹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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