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74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顏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進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故將請求撤回,並提出民事撤回狀影本傳真到院,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