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74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顏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進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故將請求撤回,並提出民事撤回狀影本傳真到院,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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