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陳 昱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說明停車費1,700元計算之依據。

㈡提出系爭車輛停車及駛離前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駕駛人下車後之錄影畫面擷圖(以上擷圖請以彩色列印並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