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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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陳 昱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說明停車費1,700元計算之依據。
㈡提出系爭車輛停車及駛離前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駕駛人下車後之錄影畫面擷圖(以上擷圖請以彩色列印並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