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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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百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勝騰王顯能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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