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端雪
上訴人即被告  童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奇昌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即被
告柯端雪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80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3,810元;上訴人即被告童錦煌部分核定為183,40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金額各為3,810元及2,98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
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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