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4衖6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97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程式,依首開法律規定,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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