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