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1月17日經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7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鎮○○路○○巷空地,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6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鎮○○路○○巷空地查獲,扣得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只。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起訴書所載被告甲○○於96年7月25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41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7年2月1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9月4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81頁至第33頁、第92頁至第93頁、),是被告前揭起訴意旨所載之本案犯罪事實與業經本院上開判決之犯罪事實相同,兩者為同一案件,既經實體上判決確定,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王美玲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