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敏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協商當時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釋明聲請人97年度1月至今是否有所得收入,來源為何,並檢附該工作證明及薪資單據。
三、聲請人及配偶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檢附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各1份。
四、被扶養人 吳幸吉 最新戶籍謄本、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並釋明其扶養義務人有幾人。
五、被扶養人 吳李玉娥 之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並釋明其扶養義務人有幾人。
六、聲請人之3名子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釋明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協商之毀諾有何重大不可歸責事由及不能履行之情事。
八、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九、釋明聲請人存款總餘額、每月家庭生活支出項目,及各項金額並檢送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各1份以供本院核算。(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並說明是否欲訂定自用住宅條款。
十、除金融機構外,聲請人其他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釋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十二、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專用報告書各1份。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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