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應補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裁定命債務人於6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1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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