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以及之前向各債權銀行繳款之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二、釋明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至今是否有所得收入,來源為何,並檢附該工作證明及薪資單據。
三、釋明聲請人95年6月協商成立至96年9月毀諾期間,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來源;另請說明聲請人擔任明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期間,以及該期間內有無支薪,薪資若干。
四、釋明聲請人有何重大不可歸責事由致生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協商當時有無所得收入,來源及金額。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六、釋明聲請人存款總餘額、9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七、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借款,借款金額,並請檢附相關文件書面資料。(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八、釋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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