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 陳盟瑞 原告甲○○
住臺南市
一、原告2人請求清償債務,曾分別聲請對被告乙○○等8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陳盟瑞部分,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7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672元。
㈡、原告甲○○部分,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9,600元。
㈢、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8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