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王昌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