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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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住彰化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基料一份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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