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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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7號聲請人 王榮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伍春益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伍春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伍春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8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伍春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因遺產現經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106年度地稅執字第8216號、107年度地稅執字第5090號執行中,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裁定及公告、財產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通知及執行命令、公示催告聲請狀及本院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185號、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伍春益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0,000元【計算式:15,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編製遺產清冊)+5,000元(聲請公示催告)】。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伍春益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3,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20,000元+1,000元(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之聲請費)+220元(地政規費100元+戶政規費120元)+1,000元(本件聲請費)】,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