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0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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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О八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0八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 雅 惠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零伍拾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法官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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