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住高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潮簡字第三三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