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
柒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而該費
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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