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
柒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而該費
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