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甲○○
24號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美慧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丙○○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