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0號
上訴人即被告CUNDALL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CUNDALLFRANKGEORGEHENRY羈押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UNDALLFRANKGEORGEHENRY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