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男四設臺北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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