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X00000000││1│205││├──┼───────────────┼──────────────┼────┼───┼────┼───┤│00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75││├──┼───────────────┼──────────────┼────┼───┼────┼───┤│00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55││├──┼───────────────┼──────────────┼────┼───┼────┼───┤│004│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22││├──┼───────────────┼──────────────┼────┼───┼────┼───┤│005│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85││├──┼───────────────┼──────────────┼────┼───┼────┼───┤│006│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74││├──┼───────────────┼──────────────┼────┼───┼────┼───┤│00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41││├──┼───────────────┼──────────────┼────┼───┼────┼───┤│008│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65││├──┼───────────────┼──────────────┼────┼───┼────┼───┤│009│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41││├──┼───────────────┼──────────────┼────┼───┼────┼───┤│010│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21││├──┼───────────────┼──────────────┼────┼───┼────┼───┤│01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140││├──┼───────────────┼──────────────┼────┼───┼────┼───┤│01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53││├──┼───────────────┼──────────────┼────┼───┼────┼───┤│01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45││├──┼───────────────┼──────────────┼────┼───┼────┼───┤│014│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32││├──┼───────────────┼──────────────┼────┼───┼────┼───┤│015│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20││├──┼───────────────┼──────────────┼────┼───┼────┼───┤│016│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9││├──┼───────────────┼──────────────┼────┼───┼────┼───┤│01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