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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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於緩刑期間因犯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8號撤銷緩刑並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地5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地2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前開4罪,經同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於97年7月11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0年2月14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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