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昱昌35歲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簡昱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昱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淨重0.16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9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89180111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簡昱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493號案件偵查,偵查結果係併入同一被告所涉之同署89年度毒偵字第6654號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再執行強制戒治完畢,為同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5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本院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煙保字第525號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驗出送驗白色粉末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6公克(包裝重0.23公克)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9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89180111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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