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確定││││日期│││日期│判決│日期│├──┼─────┼──┼────────┼───────┼──┼──┼──┤│搶奪│有期徒刑8│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96年度訴字│97年│同前│97年│││月│11月│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11號│1月││4月││││14日│第29622號││10日││28日│├──┼─────┼──┼────────┼───────┼──┼──┼──┤│恐嚇│有期徒刑4│96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97年│同前│97年│││月│5月│檢察署97年度偵緝│院97年度簡字第│5月││7月││││25日│字第522、523號│1522號│28日││21日│├──┼─────┼──┼────────┼───────┼──┼──┼──┤│業務│有期徒刑6│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99年度簡字│99年│同前│99年││侵占│月│7月│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996號│7月││8月││││10日│第13705號││19日││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