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七月、七月、三月、七月、七月,共5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而其所犯上開各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九月,自97年8月22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13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