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千元(99年
1月14日刑保字第99000165號),由具保人即被告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該署傳拘無著,致無法代執行,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朝寅99執助1838字第73098號函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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