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保險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上字第13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錦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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