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趙俊欽 即大樹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9月15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93年5月20日│8,000元│300650││││份有限公司永福分行│福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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