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9月28日│36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002│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1月28日│36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003│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2月28日│36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