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字第1484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貳零公克,無法與外包裝袋完全析離)及殘渣袋壹個(無法磅秤、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6年9月28日11時40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前為警攔檢盤查,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及鴉片類陽性反應,該案經檢察官以98年度撤緩偵字第29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56號判處罪刑確定之事實,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1紙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0.020公克,無法與外包裝袋完全析離)及殘渣袋1個(無法磅秤、析離)經送請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7/B0661號)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證,被告雖否認為其所有,然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附件:99年度執字第1484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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