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公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林峻宇 被告 江孟芝 現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公文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普通法院,專指審判民事訴訟事件之民事法院而言。民事法院所得審判之訴訟事件,以民事訴訟事件為限,對於應屬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自屬無權審判。又民事訴訟之目的,在保護私權,以解決當事人間私權之糾紛;至於刑事訴訟之目的,在實行國家之刑罰權,以維持社會之秩序。兩者訴訟之客體顯不相同,不生不易辨別之問題。其次,訴訟事件如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普通法院對之無權審判。衡其性質,顯係不能補正,無須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受訴法院得逕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9年8月23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告發訴外人 鄭梅幸 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該案由該署檢察官即被告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994號偵辦,嗣該案經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而予以簽結,並已通知原告。而犯罪嫌疑不足即包括於無犯罪嫌疑之內,顯然被告認為訴外人鄭梅幸等人犯罪嫌疑不足,據此,被告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5條之規定製作不起訴處分書,並應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於為告發人之原告,惟被告迄今仍不願製作不起訴處分書並交付原告,故而提起本訴云云。經查:偵查之發動、公訴之提起或不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之製作送達,均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非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自即不得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故本訴訟事件亦非由民事法院予以審判,即普通法院對之無權審判。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之內容,為屬刑事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本院自屬無權審判,復顯無從命其補正。本件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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