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
丙○○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邱靜琪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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