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良維
訴訟代理人 范家灣
訴訟代理人 金良維
被 告 劉瑪琍
被 告 劉曉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