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美香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魏逸標
訴訟代理人 魏逸標  住新竹縣○○市○○○街○段○○○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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