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