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於94年12月20日、95年2月20日、95年4月20日、95年6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考量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罪質,及保全被告以進行審判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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