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
5月2日執行羈押,至97年2月1日第四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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