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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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溫三郎 律師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9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4月8日第三次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