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因此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