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丁○○附民原告丙○○附民原告甲○○○附民原告己○○附民原告庚○○附民原告戊○○前列六人共同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侵權行為損害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