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40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理由二、(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謝慧敏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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