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41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甲○○○之父母、同居之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目前擔任甲○○○住所地家長之戶籍謄本,並提出足資證明為家長身分之證明(如親屬團體推舉書)。
三、如甲○○○所住之處並無家長,請舉行親屬會議選定所欲擔任甲○○○之監護人人選,並將會議記錄文書送院,其中所有親屬成員均應提出足徵甲○○○親屬之身分證明(包括親屬系統表、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另親屬成員均需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規定之身分。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