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9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82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中簡字第3506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7年9月2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詳97年度偵字第16822號卷第79至80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