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九九號
聲請人丁○○○
乙○○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丙○○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等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丙○○對於 蘇燦 之拋棄繼承權的行使,亦應遵守上開二個月期間,而丙○○為蘇燦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第一順位,理應於蘇燦死亡之日即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知悉其得繼承,非謂須經其他拋棄繼承人之通知始為知悉,而丙○○既未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自為當然、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德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