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黎金南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其次順序繼承人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則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黎金南(生前設籍於南投縣○里鎮○○里○○路○○號),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遺有遺產,被繼承人雙親早故,又無妻子,聲請人乃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現將依法執行拍賣抵押物,為利害關係人,爰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惟經本院向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函查被繼承人黎金南戶籍資料結果,被繼承人黎金南曾於七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與 溫櫻花 結婚,又於七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與溫櫻花離婚,二人並未育有子女;而被繼承人之父 黎乞食 於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其後,被繼承人之母 黎黃却 (即 何黃 却)改嫁 何金土 ,並冠夫姓,名為 何黃却 ,其再婚後育有次子 何炳華 ,嗣何黃却亦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死亡等情,有該所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埔戶字第Z0000000000號函附之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影本五份附卷可稽。是以,被繼承人黎金南死亡後無子女,且父親亡故,則其遺產應由其母即何黃却繼承,又何黃却於其後亦已死亡,從而,何炳華對其母何黃却已取得之權利,應有繼承權。是被繼承人黎金南死亡後既尚有其同母異父之弟何炳華為其遺產繼承人,且何炳華尚未拋棄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乙節,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此有本院家事紀錄查詢表二份在卷可憑,足見被繼承人黎金南並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存在,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予駁回。
四、類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丁智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