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相 對 人  焦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號,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異議狀在卷可佐,另依原告提出被告
交付之支票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故本件債
務履行地亦在台北市中山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
非屬本院管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票據付款地管轄法院。至於原
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址台北市○○區○○街○○號15樓之
1,該址經郵務機關投遞後以「查無此人」退回,顯見該址
非被告之住所地,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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