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富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政坤
被   告  洪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叁拾元
,餘新臺幣陸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
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上午一時三
十分許,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ZR號自用小貨
車(下稱系爭汽車)清運垃圾,在臺北市○○路忠烈祠前圓
環路口,因與車上女性友人嬉鬧,過失撞毀系爭汽車,致原
告受有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十五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汽車行車執
照、被告薪資明細表及排班表、瑞宏汽車修護廠顧客車輛出
廠結帳單暨統一發票、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
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
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系爭汽車係於九十九年
十月出廠,因不知其實際出廠之日,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廠,現以十五萬元(
含稅)修復,其中零件為八萬四千三百元(未稅),工資為
五萬九千三百元(未稅),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估價
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應認係真正。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
,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據此計算,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二年五
月一日碰撞受損,系爭汽車折舊年數為二年七月,再依行政
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汽
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
三六九,系爭汽車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八萬四千三百
元(未稅),扣除折舊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元(詳後附零件折
舊計算式)後含稅應為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元〔(84,300-
57,960)+(84,300-57,960)×5﹪=27,657〕,加上含
稅之工資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五元(59,300+59,300×5﹪=6
2,265),共計八萬九千九百二十二元,故原告所有之系爭
汽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以八萬九千九百
二十二元為必要。
五、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於給付八萬九千九百二十二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本件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沁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五百五十元
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百三十元
原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百二十元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84,300×0.369=31,107
第二年折舊金額:(84,300-31,107)×0.369=19,628
第三年折舊金額:(84,300-31,107-19,628)×0.369×7/12
=7,225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31,107+19,628+7,225=57,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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